在投融资交易的谈判过程中,交易各方通常会对已达成的共识以书面方式(统称“意向书”)予以确认。本文以条款的内容和主要功能为切入点,将意向书的条款分为四种类型,即:背景性条款、实体性条款、程序性条款和辅助性条款,并对其各自的内容范围及功能进行了归纳总结。
经过对现有理论研究成果及部分司法案例的梳理,我们发现,在签订意向书时,交易主体往往会根据实际商业需求选择约定的内容及法律效力范围,从而使得意向书可能构成磋商性文件、预约合同或最终合同。本文从满足交易需求的角度出发,在区分不同情形的基础上,为交易主体签订意向书提供了签约提示,以期对意向书的签订有所裨益。
作者:刘新波杨佩峰北京隆安律师事务所
编辑:独角鲸商业律师对赌实务
-1-什么是意向书
投融资各方在确定初步投资意向后即对已达成的共识以书面方式进行确认,已成为交易常态。此类文本名称不一,有意向书、框架协议、备忘录、初步协议、TermSheet、会议纪要等。为行文便利,本文统一称之为“意向书”。
我国法律上并无对意向书的专门规定,但当事人签订意向书的习惯做法已然在法律实务中得到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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