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楼市参考
7月底的时候,浙江海宁市发布了一则楼市新规,内容主要是开发商在卖房子的时候必须告知不利因素、规范地图比例等等,大部分内容是老黄历翻了一遍又一遍,基本没什么新意。
但其中有有一行字非常有意思:在合同签订前给客户认真阅读合同内容不少于十分钟。
看到这行字,说实话我有点懵,买套房子大几百万的交易,原来之前海宁人的习惯,是连合同都不仔细看的吗?
查了资料,吓一跳,海宁人均GDP可以挤进全球前50,果真是有钱人买房子就像买白菜帮子那么草率。
好了好了不开玩笑,实际上,硬性规定看十分钟合同,个人猜想这种政策是针对最近层出不穷的维权事件而制定的。
大家都知道,随着房地产市场日渐变冷,各地维权声浪很高,其中引发的暴力事件更是不少,作为维权的消费者来说,很大一部分诉求是开发商不遵守合同约定,导致业主利益受损,所以要求开发商给个说法。
而开发商方面,早就在制定合同时留好了退路,即便对簿公堂也不慌。这样两拨人凑到一起肯定得吵翻天。
所以硬性规定看十分钟合同,实际上就是留足时间让消费者发现合同中的陷阱,从某种程度上来说,这也是一种脱责——看见坑了还往下跳,那就真的是你自己的责任了。
不过话说回来,即便是给时间琢磨合同,我相信面对好几页密密麻麻的字,其实大部分人的脑子都会死机,看完仍然不太清楚购房合同的猫腻具体在哪儿。
那么今天,准备和大家聊聊购房合同究竟应该怎么看,看完你就会觉得,开发商的套路不过如此。
下面开始。
01
究竟买了个什么?
首先第一点,请大家记住,中国人天生敬重纸面上的东西,所以即便嘴上说的花好月圆,落在纸上的东西才真的算数。
特别是像购房合同这种,需要你签上大名的纸,你得好好看看你究竟买了个什么东西。
这是非常浅显的一点,需要你核对以及两项。
正常来讲,我国的只有三种,70年住宅、50年工业、40年商业,从产权年限我们可以判断出这套房的土地性质。
而土地性质又会决定了这套房的,这里特别要讲的是,我国法律框架内的,只有“住宅”与“非住宅”两项,没有什么所谓的商住两用!只有“住宅”、“非住宅”没有中间形态!
如果你看到合同上一栏写的是“非住宅”,别管人家嘴上说什么,请你头也不要回,马上和他拜拜。
一般来说,成套住宅、住宅、公寓、酒店式公寓、单身公寓的为“住宅”。
商业网点、会所、写字楼、公寓式酒店、仓库的才是“非住宅”。
以上不多解释了,相信经常看我们文章的读者朋友,绝对清楚“非住宅”的坑人之处。
特别要说的一点是,合同上只有这一种组合,在产权到期后,是明确可以自动续期的,其他类型组合的产权续期方式还不确定,猜想大概率是“缴费续期”。
02
说了什么全都写下来!
许多读者朋友在买房时,一定遇见过开发商承诺送车库、阳台、地下室、阁楼等等东西,谁知最后房子到手啥也没有。
这里需要告诉大家的是,在看购房合同时,刻意找找有没有以上“承诺”的条款,如果没有,不好意思,之前的承诺90%是忽悠,不要抱有“开发商自己吃亏让利”的幻想。
如果有,请注意赠送的到底是个什么东西,面积多少?位置何处?层高如何?产权归属?等等,之前的案例有出现过开发商口头承诺赠送车库,合同中也确有相关条款,但描述的非常模糊,结果业主到手之后发现,那就是个地下室设备间。
以上,根据民法通则第四条: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自愿原则;以及,合同法第四条:当事人依法享有自愿订立合同的权利,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还有,民法通则第一章的自愿原则。
消费者完全可以要求开发商对购房合同进行修改、补充、明确。
这是法律赋予公民的基本权利之一,任何推诿扯皮都是借口。
03
明确责任以绝后患
这一段同样是针对购房合同中的模糊条款,在订立合同时,开发商会选定小区的物业以及基础设施运营商,比如网络、燃气、自来水等等……
通常情况下,消费者没得选,这不能绝对的说其中肯定有猫腻,但还是建议大家当场在网络上了解下所选的物业公司口碑怎么样,有无经营污点。
虽然后期成立业主委员会之后可以更换物业公司,但如果能在源头就发现问题,也省了后期许多的麻烦事。
另外,购房合同中千万警惕四个字——“协商解决”。
所谓“协商解决”实际就是权责不清,后期真的遇见需要协商的情况,恐怕消费者与开发商之间的博弈,就好比业余爱好者对阵国家队,几乎没有胜算,很难不吃亏。不妨签合同之前坐下来慢慢聊,到底是谁的责任。
以上,购房合同中没有“协商解决”四个字,每一项都权责到位,是最理想的状态。
04
警惕开发商的后路
消费者在签订购房合同时,一定会涉及到各种资质,以及期限的设定,这就涉及到一个不能回避的问题——如果违约,怎么处理?
合同中当然会有相关的描述,但细心一点就会发现,消费者与开发商的违约责任是不对等的,甚至合同中,只写了开发商需要赔偿,但没有写明赔偿数额。
这里建议大家,比如资质校验、交房延期等等问题,按天数制定赔偿递增方案,简单说就是拖得越长赔偿越多。
从最近的案例来看,如果事先已经约定了递增的赔偿方案,那么如今延期交房甚至烂尾之后维权的案例会减少很多。
另外,还需要注意交房节点的设置,这里涉及两个概念:
第一、法定交房条件,是指按照法规应该具备的交房条件,包括工程质量、规划、消防、人防、燃气管道、电梯等等专项验收合格文件,以上这些条件达成后,开发商才会获得竣工验收备案证明。
这一点反过来说,合同中的时间期限到了,而开发商出示不了竣工验收备案证明,那么即可判定违约,写明白了就没得谈,直接赔偿。
第二、约定交房条件,是指在法定交房条件之上,买卖双方另外约定的交房条件,可以包括小区设施的建设情况、装修建材是否使用到位等等。
这一点同样建议设施明确的时间节点,以及递增的赔偿方案,如果出现延期,不用推诿扯皮,合同在手,赔偿就完了。
甚至,合同中相关退房的条款要具体具体再具体,最好约定具体几个工作日内能完成相关工作,实际案例中,明明写的“无条件退款”,实际上真要退房,会遇见很多麻烦事。
以上,制定合同时,开发商一定会想方设法给自己留后路,所以不必心软,大胆争取自己的利益。
05
约束开发商行为
这里想告诉大家,合同的作用是约束交易双方的履约行为,如果一再让步,那吃亏的只能是自己。
比如华东区域的某小区,合同中明确小区配有一处健身会所,但实际所谓健身会所的产权仍旧握在开发商手里。
而开发商在后期运营时,又将该会所转卖,接手者直接变更用途变成了一处培训机构。
之后业主不服对簿公堂,但实际合同中确实没有规定开发商不得转卖会所,所以只能吃哑巴亏。
另外,希望大家明白,购房合同是非常严肃的文件,所以其中每一张图纸上都要明确标注尺寸,而且不应该出现模糊的表述,比如“高级、高档、豪华”等等词汇,是绝对不应该出现的。
以上,希望看到这篇文章的您,在以后面对开发商的套路时,能有理有据,从容不迫的进行反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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