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证合同是为保障债权的实现,保证人和债权人约定,当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情形时,保证人履行债务或者承担责任的合同。
保证合同频繁地出现在我们的生活、商事交易中,那么,在签署保证合同的时候,我们应该注意些什么呢?一起来看看吧。
一、保证人的主体资格
保证人需适格
1、保证人可以是自然人、法人、非法人组织。但是不可以是机关法人、以公益为目的的非营利法人以及以公益为目的的非法人组织。因此,在签署保证合同时要注意审查保证人是否适格。若保证人为自然人的,应当确认其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Q:若保证人已婚,签订保证合同是否需要经过配偶同意才能生效?
A:建议保证人配偶一并签署保证合同。如配偶未签署,虽不影响保证合同的效力,但债权人不能证明该债务是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或配偶未追认的,该保证债务不属于夫妻双方共同债务,可能存在执行风险。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四条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但是,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2、若保证人为法人的,可以收集、其法人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并综合国家企业信用信息网公开信息进行核实。如果保证人授权相关代表签署本合同的,还应当提供相应的授权文件。
厦门港务贸易有限公司、徐剑等保证合同纠纷案
案号:()最高法民申号
概述:
年7月5日,福建省市鹭江公证处于年7月5日作出()厦鹭证内字第号公证书,证明徐剑、甘利萍向年7月5日在公证员面前出具《委托书》,其内容载明:委托人二人系夫妻,委托人委托受托人(卢木协、叶恒隆)代为办理落于厦门市思明区房产的相关事务,具体代理权限及范围如下:“……二、受托人有权以上述房产作为抵押担保物为阿凡帝公司向港务公司的借款提供抵押担保,并以此为限与港务公司签订《抵押合同》、《工矿产品购销框架协议书》、《购销合同》及相关协议……”。(但并未授权卢某协提供保证事宜)
年8月1日,港务公司、阿凡帝公司、卢木协签订编号XMPT07B08《工矿产品购销框架协议书》,约定港务公司自年8月1日至年7月31日止的期间内向阿凡帝公司销售工矿产品。卢木协代表徐剑作为合同相对方在合同上签字,承诺“自愿以其所有的位于思明区东浦路30号地下一层之十二单元为乙方履行本协议项下的义务及就每批货物签订的《工矿产品购销合同》项下义务向港务公司提供抵押担保。本协议签订后,徐剑应与港务公司另行签订抵押合同,及时无条件地办妥抵押登记手续,所需的全部费用由徐剑承担。同时,徐剑为阿凡帝公司全面履行本协议及其项下具体购销合同向港务公司提供连带责任保证,保证责任期间四年”。
后港务公司诉请徐剑对于《工矿产品购销合同》项下义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法院认为:载有徐剑作出连带保证意思表示的系《工矿产品购销框架协议书》和《还款协议书》。《工矿产品购销框架协议书》的签订主体为港务公司、阿凡帝公司和卢某协,该协议中徐剑的签字系由卢某协代签,但从已经过公证的《委托书》内容看,徐剑并未授权卢某协提供保证事宜,港务公司应当审查和知晓卢某协的授权范围,故《工矿产品购销框架协议书》中徐剑提供连带保证责任并非其真实意思表示。因此不予支持。
Q:若保证人为法人,在签订保证协议时是否需要经过内部决议?没有经过内部决议的保证合同效力如何?
A:根据《公司法》第16条,法人签署保证协议需要经过内部决议。未经内部决议的保证合同存在无效的风险。若法定代表人构成越权代表且债权人在签订合同时是善意的,保证合同即有效。此外,以下若保证合同满足四种情况的,即便债权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没有公司机关决议也将被认定为有效:
(1)公司是以为他人提供担保为主营业务的担保公司,或者是开展保函业务的银行或者非银行金融机构;
(2)公司为其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公司开展经营活动向债权人提供担保;
(3)公司与主债务人之间存在相互担保等商业合作关系;
(4)担保合同系由单独或者共同持有公司三分之二以上有表决权的股东签字同意。
《九民纪要》
17.为防止法定代表人随意代表公司为他人提供担保给公司造成损失,损害中小股东利益,《公司法》第16条对法定代表人的代表权进行了限制。根据该条规定,担保行为不是法定代表人所能单独决定的事项,而必须以公司股东(大)会、董事会等公司机关的决议作为授权的基础和来源。法定代表人未经授权擅自为他人提供担保的,构成越权代表,人民法院应当根据《合同法》第50条关于法定代表人越权代表的规定,区分订立合同时债权人是否善意分别认定合同效力:债权人善意的,合同有效;反之,合同无效。
18.前条所称的善意,是指债权人不知道或者不应当知道法定代表人超越权限订立担保合同。《公司法》第16条对关联担保和非关联担保的决议机关作出了区别规定,相应地,在善意的判断标准上也应当有所区别。一种情形是,为公司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提供关联担保,《公司法》第16条明确规定必须由股东(大)会决议,未经股东(大)会决议,构成越权代表。在此情况下,债权人主张担保合同有效,应当提供证据证明其在订立合同时对股东(大)会决议进行了审查,决议的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第16条的规定,即在排除被担保股东表决权的情况下,该项表决由出席会议的其他股东所持表决权的过半数通过,签字人员也符合公司章程的规定。另一种情形是,公司为公司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以外的人提供非关联担保,根据《公司法》第16条的规定,此时由公司章程规定是由董事会决议还是股东(大)会决议。无论章程是否对决议机关作出规定,也无论章程规定决议机关为董事会还是股东(大)会,根据《民法总则》第61条第3款关于“法人章程或者法人权力机构对法定代表人代表权的限制,不得对抗善意相对人”的规定,只要债权人能够证明其在订立担保合同时对董事会决议或者股东(大)会决议进行了审查,同意决议的人数及签字人员符合公司章程的规定,就应当认定其构成善意,但公司能够证明债权人明知公司章程对决议机关有明确规定的除外。
债权人对公司机关决议内容的审查一般限于形式审查,只要求尽到必要的注意义务即可,标准不宜太过严苛。公司以机关决议系法定代表人伪造或者变造、决议程序违法、签章(名)不实、担保金额超过法定限额等事由抗辩债权人非善意的,人民法院一般不予支持。但是,公司有证据证明债权人明知决议系伪造或者变造的除外。
19.存在下列情形的,即便债权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没有公司机关决议,也应当认定担保合同符合公司的真实意思表示,合同有效:
(1)公司是以为他人提供担保为主营业务的担保公司,或者是开展保函业务的银行或者非银行金融机构;
(2)公司为其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公司开展经营活动向债权人提供担保;
(3)公司与主债务人之间存在相互担保等商业合作关系;
(4)担保合同系由单独或者共同持有公司三分之二以上有表决权的股东签字同意。
20.依据前述3条规定,担保合同有效,债权人请求公司承担担保责任的,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支持;担保合同无效,债权人请求公司承担担保责任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可以按照担保法及有关司法解释关于担保无效的规定处理。公司举证证明债权人明知法定代表人超越权限或者机关决议系伪造或者变造,债权人请求公司承担合同无效后的民事责任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二、被保证的主债权
主债权需明确保证合同是主债权债务合同的从合同,主合同的效力决定从合同的效力。为避免争议,应当在保证合同明确主债权的金额、种类、履行期限等。
《民法典》第六百八十二条
保证合同是主债权债务合同的从合同。主债权债务合同无效的,保证合同无效,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保证合同被确认无效后,债务人、保证人、债权人有过错的,应当根据其过错各自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民法典》第六百八十四条
保证合同的内容一般包括被保证的主债权的种类、数额,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期限,保证的方式、范围和期间等条款。
三、保证范围
保证范围需明示
《民法典》第六百九十一条
保证的范围包括主债权及其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实现债权的费用。当事人另有约定的,按照其约定。
《民法典》第六百九十九条
同一债务有两个以上保证人的,保证人应当按照保证合同约定的保证份额,承担保证责任;没有约定保证份额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任何一个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
四、保证期间
保证期间需约定
保证期间是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期间,这一期间不发生中止、中断和延长。债权人与保证人可以约定保证期间,但是约定的保证期间早于主债务履行期限或者与主债务履行期限同时届满的,视为没有约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六个月。
《民法典》第六百九十二条
保证期间是确定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期间,不发生中止、中断和延长。
债权人与保证人可以约定保证期间,但是约定的保证期间早于主债务履行期限或者与主债务履行期限同时届满的,视为没有约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六个月。
债权人与债务人对主债务履行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保证期间自债权人请求债务人履行债务的宽限期届满之日起计算。
五、保证方式
保证方式需确定
保证方式包括一般保证和连带保证。如保证合同中未约定保证方式的,需按照一般保证承担保证责任。
一般保证的保证人只在主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有代为履行的义务,其承担的保证责任具有补充性。因此,一般保证人享有先诉抗辩权,即债权人必须先催告主债务人、就主债务人的财产强制执行无法实现其债权,才能向一般保证人主张承担保证责任。连带责任保证中的保证人与主债务人为连带责任人,债权人在保证范围内,既可以向债务人求偿,也可以向保证人求偿,无论债权人选择谁,债务人和保证人都无权拒绝。
《民法典》第六百八十六条
保证的方式包括一般保证和连带责任保证。
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一般保证承担保证责任。
《民法典》第六百八十七条
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债务人不能履行债务时,由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为一般保证。
一般保证的保证人在主合同纠纷未经审判或者仲裁,并就债务人财产依法强制执行仍不能履行债务前,有权拒绝向债权人承担保证责任,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债务人下落不明,且无财产可供执行;
(二)人民法院已经受理债务人破产案件;
(三)债权人有证据证明债务人的财产不足以履行全部债务或者丧失履行债务能力;
(四)保证人书面表示放弃本款规定的权利。
六、不可抗力
新冠疫情需考虑
不可抗力是法定免责事由。过去的保证合同往往将不可抗力限定于地震、水灾、战争、政府政策等。近年来新冠疫情也成为影响合同履行的重要因素,应当在签署合同时予以考虑。
《民法典》第一百八十条
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民事义务的,不承担民事责任。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不可抗力是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
对于保证合同应当明确各方的权利义务,避免保证期间对方隐藏或有负债等影响债权实现的信息,减少未来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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